日本人坏到什么程度?集500种酷刑将东北变地狱

发布时间: 2017-07-19 08:14:30    来源: 新华社    作者: 佚名    责任编辑: 刘峻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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酷刑揭露“恶魔”真面目:日本侵略者集体犯罪

“酷刑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极其野蛮残暴的行为,而侵华日军酷刑之酷、之虐、之恶、之毒、之暴、之耻,更是达到了极点,非语言能形容,真是正常人不能为,善良人不愿想,心软人不忍睹,胆小人不敢看,其暴虐残酷无耻的程度是人类酷刑史上罕见的。”王宜田说。

研究表明,日本的酷刑犯罪是以日本国家法律、法令和军队命令为依据,由日本宪兵、军队、警察、特务、看守、监工、开拓民、教师等共同实施,并唆使、强迫伪满洲国军、警、宪、特、汉奸等参与其中,共同加害于中国抗日军民和普通群众,其残忍程度超出当代人的想象,是日本的地地道道的国家战争犯罪。

王宜田认为,日本侵略者对东北各族人民实施的酷刑不但是日本法律明文规定的,而且是按照日本关东军司令部所颁布条例、命令执行的,更是在日本关东军、关东宪兵队各级军官命令下实施的。从其性质上来看,这是国家与个体共同实施的“依法行为”,体现出酷刑罪恶的国家属性,是日本侵略者的集体犯罪。

在日本宪兵训练大纲中就列入了刑讯方法,包括鞭打、灌水、火烧、水烫、电休克、膝关节脱臼、悬梁、跪利刃、切除手指甲和脚趾甲,以及折断手指和脚趾。许多宪兵军官还“发明”自己一套刑讯花样,在其侵占地区肆无忌惮地使用。

二战时期,盟军缴获的《日军审讯守则》第二节称:“通常应使用的手段有……一般的拷问、毒打、撞击和一切能使肉体痛苦的方法……”日本关东军参谋本部制定的《俘虏审讯要领》,规定了使用酷刑原则和具体酷刑,并规定“拷问要持续给肉体以痛苦……拷问实施的手段要考虑方法简便,没有残忍感,痛苦的持续性强,不留伤害的痕迹”。有了这样的官方法律依据,日伪军警宪特拷打中国的抗日人士和无辜民众时更加有恃无恐、毫无人性。

日本731部队在中国对中国人进行活体实验的部分酷刑种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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